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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富姐吴英25岁创本色一条街 最高院会为吴英案留一条生路吗
- 2013-02-21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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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记者报道 这是一个人们等待已久却意外来临的判决。但结果也许并不特别意外,就在1月14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刚对病退工人刘洪飞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2012年1月18日下午,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判决宣布后,吴英的父亲吴永正一行脸色铁青,离开庭审现场。二审判决出乎公众意料。公众认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或许有转机,结果依然是死刑,让人大吃一惊,理由很简单:在一个具有争议的案子里面,不能以生命的代价为制度性金融病症埋单。正如此前学者郎咸平所言,“这个判决当时就引起了公众的疑问,借钱来发展自己的经济,发展自己的公司,扩大自己的规模,后来因为资金链断裂,还不起钱了,这个罪至死吗?”相比近年来查处的贪官贪污动辄数十亿元却少有判死刑,官与民的违法成本为何如此悬殊?
虽然判词“言之凿凿”,但是公众关心的疑点不外几个:无法追回的3.8亿元到底用在哪里了?集资或借贷行为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吴英到底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是以借款为目的?吴英是否使用欺骗借款人的手段?吴英的债权人是否能被认定为“社会公众”?以上多重质疑,只凭控方一口认定,难免不失偏颇。事实证明吴英本身是诚信的,在事发前,其仍在对债权人还款。从种种迹象分析,罪名成立得不够扎实。
我们不妨从案件本身梳理头绪。正如辩护律师所言,吴英投资本色集团是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经营就一定会失败,“骗取”一说法难以成立,更难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使吴英有购置大量高级轿车的行为,但这些车子是用于公司经营,吴英是否肆意挥霍仍然要打个问号;其次,吴英将集资款用于归还本色集团经营所欠债务,并没有虚构集资用途,也没有编造虚假证明文件,因而构成使用诈骗方法有点勉强;最后,起诉书认定的吴英的集资对象有些是吴英的亲朋好友,有些后来成为了本色的高管,属于特定人员,说是“社会公众”有点客气……在一个有争议的案子里做出裁定,从实质上来说,法律是否公正乃在于案件本身是否有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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