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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3.2亿元“中国黄金第一案”终审 交易全被撤销(4)



  • 2013-02-22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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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这些只是这件被很多媒体称为“中国黄金第一案”中很小的一步。

  银行是中介还是合同当事人

  对于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银行在“纸黄金”交易过程中的地位,是中介平台还是参与买卖的当事人。

  “认定银行在交易过程中的身份、地位对于本案至关重要。千万别小看这名称的差别,如果是中介的话,提供的是交易平台,没有权利撤销这126笔交易。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行使撤销权。”褚飞介绍说。

  被告张某认为济南泺源工行提供的是交易平台,是“纸黄金”买卖的服务中介,不属于买卖的一方当事人。他与济南泺源工行之间系代理关系,济南泺源工行无权撤销已交易完毕的黄金买卖关系。

  而济南泺源工行的观点与之相反,其坚称在这些交易中,银行都是以买卖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张某成交的,并非中介。

  在庭审的时候,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对于两方观点,孰是谁非,褚飞并没有轻易下结论。

  “法官不能人云亦云,应该找到交易规则,通过法律明断是非。”这是褚飞审判该案坚持的一个原则。

  然而,办了十多年案子的褚飞却遇到了一个不小的难题,银行“纸黄金”业务虽然已开展多年,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却非常缺乏。

  “难就难在全国没有任何法律,银监会也没有对这项业务制定任何交易规则。”褚飞至今仍感慨良多。

  通过对所有交易记录进行调查分析,褚飞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张某每一笔“纸黄金”交易,都只有两个当事人,即银行和张某本人,双方之间是直接发生的交易,没有通过第三方协助完成。

  “从这些记录来看,交易全是在张某与银行之间产生的,在满足成交条件后,银行与张某进行‘纸黄金’的买卖,银行并非撮合客户与客户之间成交的中介。”这个细节让褚飞判定,银行是这126笔“纸黄金”交易的当事一方,银行与张某之间的“纸黄金”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是不当得利还是合法交易

  “作为交易一方的银行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对已交易完毕的‘纸黄金’买卖行使撤销权的。”然而,这也是原被告双方争论的另一个焦点。

  被告张某认为,自己根据银行提供的操作平台进行黄金买卖,全部交易都经过银行交易系统审核通过的,合法有效,银行无权撤销这些交易,他要求银行归还被其划走的2100万余元交易所得。

  济南泺源工行则反驳称,这126笔“纸黄金”交易,都是张某投机取巧进行的,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撤销,银行有权划走其非法所得。

  为了及早审结此案,还公众一个真相,褚飞加快了调查进度。这个时候,他发现了一个重要的细节。被告张某在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是以一种叫“止损委托”的方式进行的65笔买入交易,设定的委托买入价均低于当时的银行报价。“他委托买入价在141元至150元之间,所对应的银行报价在150.01元至163.84元之间,成交价格都比对应的银行即时黄金报价低5.01元至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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